以下為中華企業評價學會之組織圖:
中華企業評價學會第八屆理監事暨各委員會名單(理監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職稱 |
姓名 |
服務單位與職稱 |
其他說明 |
理事長 |
洪志洋 |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
會務活動委員會 |
學術副理事長 |
沈大白 |
東吳大學會計系教授 |
期刊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產業副理事長 |
蔡裕平 |
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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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王淑芬 |
國立交通大學資訊管理暨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
評價報告委員會主任委員 |
理事 |
林以山 |
群創知識科技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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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吳惠蘭 |
會計師/普牧惠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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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郭振雄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
學術交流委員會主任委員 |
理事 |
溫福星 |
東吳大學國際貿易學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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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游智惠 |
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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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楊駕人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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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劉仲矩 |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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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 |
胡秋江 |
威健實業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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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
李光斌 |
新光資本管理公司執行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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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
陳北緯 |
會計師/會計師公會全聯會評價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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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高立翰 |
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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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錄學會章程重要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企業評價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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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倡企業評價之學術研究、促進學術與產業合作,推動以價值為基礎之經營理念』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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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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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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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進學術研究建立企業價值評價模式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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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廣企業評價及相關之活動並配合政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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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舉辦有關企業評價及相關講座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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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從事與國內外學校、團體、企業專業知識與經驗之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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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之委託進行企業評價之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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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出版刊物、文宣品等宣導企業評價、知識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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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供企業評價相關立法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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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進行有關法令規定之其它活動。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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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取得在台居留權之海內外人士。個人會員分一般會員、長期會員及永久會員。長期會員為一次繳交固定金額得具10 年期會員資格;永久會員為一次繳交固定金額得為終身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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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依法向政府登記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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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學生(在職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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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活動依法向政府登記之團體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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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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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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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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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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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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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議決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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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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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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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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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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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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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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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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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另設置副理事長兩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得設置榮譽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推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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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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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副理事長分為學術副理事長與產業副理事長,對內協助理事長督導會務,對外協助學會與學術界、產業界之合作。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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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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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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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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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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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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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卅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中華民國90年11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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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1月台內社字第0910060112號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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